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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转账、取现、收购赃物,什么情况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 lvbo   日期:2026-09-10   阅读:1

刑法第 312 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行依据是"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 号,2025 年 8 月 26 日施行,共 12 条),同时废止法释〔2015〕11 号及其修改决定。要点有四:其一,手段被最大限度纳入,第 1 条明确"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的行为,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等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其二,严格认定"明知",第 2 条规定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应结合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赃款赃物的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交易与账户异常、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及供述辩解综合判断,慎用推定,防止打击面扩大。其三,入罪采"数额+情节"综合标准,第 3 条要求综合上游犯罪性质与危害、情节后果、妨害司法秩序程度判断;第 4 条规定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缴且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其中"为近亲属掩饰隐瞒且系初犯偶犯""配合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是新增从宽情形。其四,"情节严重"标准重大调整,区分上游犯罪类型:上游为非法采矿等标准较高的犯罪需 500 万元以上并具备相应情节,其他犯罪为 50 万元以上并具备相应情节(此前为 10 万元)。此外,第 7 条规定事前与盗窃、诈骗等行为人通谋的,以上游犯罪共犯论处;第 10 条明确本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上游行为人未到案、死亡或不负刑责的,不影响本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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