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林华,男,赣州于都人,民盟盟员,现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江西省律师协会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六届赣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原赣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原赣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1年加入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赣州市分行、赣州万吉物流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2017年2月被共青团章贡区委、章贡区教育局聘任担任红旗二小(张家围校区)法治副校长,2017年12月25日被赣州市总工会聘为赣州市工会法律律师团律师,赣州仲裁委员会第三届仲裁员,赣州市律师行业法治人才库成员。
【社会职务】
7、赣州仲裁委员会第三届仲裁员
【团队优势】
所获荣誉
《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的辨析》(严某生等开设赌场案)在“赣州市律协刑事辩护成功案例分享暨业务交流研讨会”中荣获“优秀案例”奖。
部分成功案例
刘某坤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案(不起诉)
王某毅涉嫌寻衅滋事罪(不起诉)
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
邹某洋涉嫌偷越国(边)境罪案(不起诉)
陈某宁涉嫌诈骗罪案件(不起诉)
林某忠涉嫌盗窃罪案件(不起诉)
陈某涉嫌诈骗罪案件(未追究刑事责任)
康某宇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件(江西省大余县首起涉黑案,担任第一被告人康某宇的辩护人)
袁某等19人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微信外挂”案(江西省首例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微信外挂”案,作为被告人龚某的辩护人)
于都钟某等50人重大涉黑案(担任被告人刘某云的辩护人)
赖某某、屈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公安机关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赖某某、屈某某刑事拘留,最终法院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并判处缓刑)
林某宝犯盗伐林木罪(缓刑)
刘某生交通肇事罪(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