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是"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 号),2023 年 12 月 28 日施行。其第 4 条规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呼气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mg/100ml 以上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决定是否立案;认定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依据,但嫌疑人在提取血样前脱逃或找人顶包的,可以呼气检测结果认定醉酒。从宽方面,第 12 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 150mg/100ml,且不具有第 10 条情形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立案或不起诉;此外出于急救伤病人员、在小区停车场挪车入位、短距离接替驾驶等情形也属此类。但不立案不等于不处罚,仍要吊销驾照、罚款、行政拘留。从严方面,第 10 条列举 15 种从重情形:造成事故且负全责或主责、肇事逃逸、无证驾驶汽车、严重超员超载超速、服用管制药品后驾驶、客运营运载客、校车载师生、高速公路驾驶、驾驶重型载货汽车、运输危化品、逃避阻碍检查、威胁打击报复证人或毁灭伪造证据、二年内曾因酒驾被查或被处罚、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被判有罪或相对不诉等。含量超过 180mg/100ml 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第 15 条还规定罚金起刑点一般不低于道交法饮酒驾驶罚款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 1000 至 5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