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287 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019 年"两高"《帮信解释》第十二条列出"情节严重"标准: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 20 万元以上、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 5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二年内曾受行政处罚又实施、被帮助对象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等。2025 年 7 月 28 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 号,共五部分十六条),作出重大调整:一是防止客观归罪,涉"两卡"案件应先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是否达到相关犯罪入罪标准,不能仅凭符合"情节严重"一项即一概定罪。二是标准调整:出售、出租本人 3 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且流入资金 30 万元以上才属"情节严重";电话卡不再区分本人他人,收购、出售、出租 20 张以上即属情节严重。三是明知推定新增三种情形:非法提供批量插卡设备、改号/虚拟拨号设备软件、批量账号与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或批量接收验证码平台;因涉诈异常被金融机构、电信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限制、暂停服务后仍实施;事先准备应对调查话术口径。四是宽严相济:对组织性、职业性、跨境协同实施者,组织策划指挥骨干,以及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从严;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者依法从宽,对"内鬼"依法适用职业禁止、禁止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