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超过 3 年,拘役最高不超过 1 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 25 年。发现漏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判):"先并后减"——先对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刑罚并罚,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又犯新罪:"先减后并"——先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再把剩余刑期与新罪刑罚并罚,实际执行通常更重。(《刑法》第 69—71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