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 40 条讲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审查起诉起可阅卷;但刑辩真正前线在侦查阶段——当事人被提讯时,笔录怎么写、同步录像全不全、疲劳审讯有没有、核对笔录权有没有给,直接决定口供能不能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里:
- 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 → 绝对排除
- 威胁、引诱、欺骗达到“不可靠+违公正”程度 → 可排
- 讯问地点违法、应同步录像没录、未成年人无监护人在场 → 瑕疵补正,补不了就排
王玉强律师那类“李某某寻衅滋事”案里,两人签名但同一时间形成笔录、未成年人询问无监护人,就是典型程序违法点。 家属常以为“人在里面说了就算”,其实律师要干的是:会见时让当事人复述“几点进门、几句诱供、笔录哪段没念、哪段被改”,再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在审查起诉阶段递进去。
一句话:口供是刑案里最贵也最脆的证据。当事人不会说“我要排非”,律师不主动排,法院通常不会主动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