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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 40 条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笔录“看着签”比不签更危险
来源: lvbo   日期:2026-09-09   阅读:1
刑诉法第 40 条讲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审查起诉起可阅卷;但刑辩真正前线在侦查阶段——当事人被提讯时,笔录怎么写、同步录像全不全、疲劳审讯有没有、核对笔录权有没有给,直接决定口供能不能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里:
  • 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 → 绝对排除
  • 威胁、引诱、欺骗达到“不可靠+违公正”程度 → 可排
  • 讯问地点违法、应同步录像没录、未成年人无监护人在场 → 瑕疵补正,补不了就排
王玉强律师那类“李某某寻衅滋事”案里,两人签名但同一时间形成笔录、未成年人询问无监护人,就是典型程序违法点。 家属常以为“人在里面说了就算”,其实律师要干的是:会见时让当事人复述“几点进门、几句诱供、笔录哪段没念、哪段被改”,再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在审查起诉阶段递进去。

一句话:口供是刑案里最贵也最脆的证据。当事人不会说“我要排非”,律师不主动排,法院通常不会主动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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