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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 81 条:逮捕不是“有罪就捕”,而是“不捕不足以防危险”
来源: lvbo   日期:2026-09-09   阅读:1
刑事诉讼法第 81 条的核心三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过去基层办案里,这条常被简化成“够罪即捕、先关着再说”。2026 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把这句话钉死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必须移送“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只写“可能逃跑、可能串供”没附件、没前科、没取保违规记录,检察官应当要求补证,补不出来就不批捕
实务里律师攻不捕,不是喊“他是个好人”,而是拆五类社会危险性:
  • 可能新犯罪(有没有同类前科、保释期再作案)
  • 危害国安/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 毁证、串供、吓证人(有没有删聊天、找证人“对口径”)
  • 报复被害人/举报人
  • 自杀或逃跑(有没有订机票、转资产、联系偷渡)

家属记住:批捕书里如果只有“情节严重、有社会危险性”这种空话,律师应当在审查逮捕阶段直接提异议。黄金 37 天里,第 31—37 天交《不予批捕意见》比第 30 天说“求情”值钱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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