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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南昌帮信罪辩护律师,辩护要点:主观明知抗辩·帮信与掩隐界限区分·涉案流水核减|张润根律师
来源: lvbo   日期:2026-09-10   阅读:1

年来南昌及江西各地司法机关严打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成为青年群体、在校学生及出借"两卡"人员涉案最高的罪名。帮信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实务中常见侦查机关将单纯出借银行卡、出售对公账户的轻行为错误以重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立案侦查,或将仅提供账户的行为人列为诈骗共犯,需专业刑辩介入厘清界限。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入罪"情节严重"通常为: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等。掩隐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性质),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后并参与转账取现拆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量刑差距悬殊,区分是核心辩点之一。

一、南昌地区高发涉嫌帮信罪情形

根据南昌市及各区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实践,通常表现为:

一是出借、出售本人或控制他人银行卡、电话卡("两卡")供诈骗团伙走账——最常见被指控帮信罪或误立为掩隐罪,在校学生、刚入职青年涉案比例高;

二是受雇担任"卡农"到银行取现、配合刷脸认证转移不明资金——通常被指控掩隐罪甚至诈骗共犯,风险最高;

三是在电商、虚拟币、直播打赏交易中因资金链路涉及诈骗款被冻结账户并刑事传唤——重点审查主观明知及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异常;

四是出租企业公户、提供对公账户走账,多涉企业财务人员或被裹挟挂名法人。

帮信罪入罪前提须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概括明知即可,无需明知具体诈骗手法),若仅有出借卡行为但对上线用途毫不知情、系被话术蒙骗(谎称"公司走账""刷店铺流水")且仅收取小额租卡费,可主张不符合主观要件。

二、帮信罪与掩隐罪、诈骗共犯的核心区别

帮信罪——主观上系"概括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多为提供工具/通道(出借卡、出租账号),未参与赃款处置,法定刑上限三年;

掩隐罪——主观上需明知是"犯罪所得/犯罪收益"(对资金来源性质有明确认知),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后,实施转账拆分、取现、买币等操作以掩饰隐瞒来源,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

诈骗共犯——事前或事中与诈骗团伙通谋、共享诈骗收益分成,按诈骗罪(最高无期)论处。

辩护中核心争点为:①是否具备主观明知(尤其是掩隐罪要求的赃款明知);②行为介入时点(上游既遂前出借卡vs既遂后参与转账);③是否实际操作输密码/刷脸/取现;④涉案流水中有无可剔除的重复走账、合法资金、未查证对应被害人的孤立流水;⑤是否符合在校生的少捕慎诉政策。

三、张润根律师:专注电诈关联犯罪及帮信·掩隐罪精细化辩护

张润根律师,北京市兰台(南昌)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创始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公专律师团队"创始人,前吉安市公安局一线办案及法制部门资深民警(具公职律师资格),南昌市律协刑专委委员,律师事务所连年获评"优秀刑事律师"。熟悉侦查机关电子取证流程、资金查控逻辑及南昌本地检察院对帮信类案件相对不起诉的裁量尺度,善于逆向拆解控方证据链。

在办理帮信罪、掩隐罪及电诈集团从犯案件时,张润根律师从四个维度精细辩护:主观明知缺失(证明系被蒙骗出借卡、对资金性质不知情、无异常高额获利);行为性质降格(论证仅提供银行卡未参与后续转账刷脸→重罪掩隐变更轻罪帮信或从犯认定);涉案金额核减(逐笔比对被害人陈述剔除重复走账、未找到报案人的流水、合法混入部分,若最终未达20万主张不构罪);黄金37天介入申请不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意见书。曾办理南昌青云谱区黄某某帮信案,涉案流水从指控8000余万核减至200余万获轻判;办理多人帮信案当事人最初被认定主犯面临三年以上,经会见核实仅出借卡未操作转账,成功变更为从犯并于一个月内取保最终判缓刑。

帮信罪核心辩护方向

否定或限缩主观明知:结合年龄、学历、职业经历、与上游关系、获利金额(如仅收数百元"借卡费")、是否被话术蒙骗(谎称"公司走账""刷店铺流水"),论证无证据证明其明知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仅有模糊认知可能用于网络违法——至多构成帮信要件而非掩隐要件;若连概括明知都无法证实(完全不知用途且正常借用亲友)可主张不满足帮信罪主观要件;

主张帮信罪与掩隐罪界限——行为介入时间及操作参与度:通过银行流水时间戳、聊天记录证明银行卡交付早于或同步于诈骗资金流入、行为人未在场配合输密码/刷脸/取现/拆分转账,仅出借账户未参与赃款处置,依法应定性为帮信罪而非掩隐罪;已被按掩隐罪刑拘的争取变更罪名为帮信罪实现大幅降档;

核减涉案金额与剔除不能对应被害人的流水:帮信罪"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需有对应上游犯罪事实查证,掩隐罪入罪数额亦应扣除重复走账部分、合法经营混入资金、未找到报案被害人的孤立流水,通过逐笔比对询问笔录与被害人陈述核减指控数额,若最终未达入罪门槛主张法定不构罪;

阻断诈骗共犯认定——无通谋无分成:证明当事人与上游诈骗团伙无事前共谋、未参与话术培训、未分享诈骗提成仅获固定小额"租卡费",不符合诈骗罪共犯主客观要件,最多构成帮信罪;

黄金37天介入申请不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拘留后尽早会见了解有无诱供、是否实际参与转账,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主观不明知+行为性质为出借非转移赃款;进入审查起诉后全面阅卷审查电子数据提取程序合法性,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及《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结合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争取相对不起诉(尤其在校学生的附条件不诉政策)。

四、出借"两卡"及参与网络兼职务必警惕的涉刑红线

严禁将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电话卡出售或出租给陌生人,即便对方声称"公司走账""刷流水办贷款",均属极高危行为;

如被要求配合"刷脸"、输密码、到ATM取现或买虚拟币转换,立即拒绝——此行为极大概率被认定为掩隐罪甚至共犯;

曾出借过卡片应保留对方聊天记录、"报酬"凭证,一旦被传唤第一时间联系律师陪同接受讯问,勿自行随意作答;

在校大学生参与"兼职代转账""代收代付"须高度警惕,南昌地区对涉案大学生在证据确实不足或情节显著轻微时有争取相对不诉的政策空间,但前提是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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